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课程考核管理工作,促进教风学风建设,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指课程仅指学校各专业教学计划中开设的课程,课程考核指对学生课程学业成绩的考核评定。
第三条
课程考核坚持尊重教学规律、严格规范、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等原则。
第二章 学生课程学业成绩评定
第四条
学生所修课程学业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方式。五级制优相当于 90-100 分、良相当
于 80-89 分、中相当于 70-79 分、及格相当于 60-69 分、不及格相当于 59 分以下。为了便于成绩统计和分析,提倡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五条
理论课、理实一体课程学业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与期末考核成绩构成;项目化课程学业成绩以项目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平时考核成绩不能高于课程学业总成绩的 50%,期末考核成绩不能低于课程学业总成绩的 50%,具体比例由课程标准予以确定。需要调整比例的,由任课教师在课程开课之前提出建议和理由,经课程建设团队研究后,报教研室主任批准执行,并对课程标准的相应内容进行调整。课程成绩评定办法须在开课第一周内告知学生。
第六条 平时考核成绩应包括学生出勤情况考核、学生教学过程参与情况考核、作业情况考核等,有期中考试的还应纳入期中考试成
绩。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在课程开课之前根据课程教学目标提出建议,课程建设团队研究后,报教研室主任批准执行。
第七条
每学期第 9 周或 10 周为期中考试周,可由任课教师自行安排随堂考试或测验。期中考试试卷由任课教师命题,教研室主任审定。
第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可组织包括指导教师在内的答辩小组进行答辩、评定成绩。集体进行的研究或设计项目,以个
人承担的部分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生产实习成绩由指导教师参照实习单位的意见评定,教学实习的成绩由指导实习的工人、技术人员综合评定。教学实习、生
产实习不通过者,或因故未参加者,必须补做。
第十条
学生出现以下情况不得参加某门课程考核,取消考试资格,学生课程学业成绩评定为 0 分,并在成绩档案中记录为“缺考”。任课教师应于期末考试前两周将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情况报学生所在系和教务处备案,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一)请假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 1/3 以上;
(二)无故旷课达 6 学时(迟到两次折合 1 学时)以上;
(三)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达 1/3 以上或未完成教师要求的报告、实验者。
第三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一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及专业教学实施性计划,期末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大类。
考查由任课教师在课程教学末期随堂组织,可以采取随堂考试(闭卷或开卷)、实验报告、课程设计等方式进行。考查试卷需经教
研室主任、二级教学单位分管教学主任审核。考查监考可根据需要向二级教学单位提出监考人员要求。
考试分为校级考试、院级考试。校级考试由教务处组织;院级考试由二级教学单位组织。
第十二条
考试可以采取闭卷或开卷方式。二级教学单位根据学校教考分离工作要求于每学期确定一定数量的通识课程或者专业基
础课程采取教考分离方式进行期末考核,教考分离科目原则上采取闭卷考试方式。
第十三条
二级教学单位组织的考试应在课程结束后、第 20 周之前进行。二级教学单位应将考试时间地点和监考教师上报教务处备
案。各专业班级学期期末校级考试的课程数量应不少于 2 门。其中,专业核心课程和教考分离课程应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
第十四条
每学期第 18 周至第 20 周为期末考试周。其中,校级考试于第 20 周进行,考试科目、时间、地点、监考人员由教务处进行统一安排并提前发布在教务系统;院级考试于第 20 周前进行,考试科目、时间、地点、监考人员由二级教学单位进行安排与组织,并将考试安排表提交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考试类型、命题与试卷
第十五条
按照考试先后次序或次数,考试分为正考、补考、重修考试三种类型。
学生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课,取得修读课程资格,并按要求完成课程各环节的学习,第一次取得参加考试资格的考试为正考。
对于正考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学校为学生提供一次不进行修课而直接参加的考试为补考。校级考试科目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补考时间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前;院级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补考由二级教学部门安排,补考时间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前。
补考成绩不合格的课程,以及选修课、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学生需参加重修学习,重修课程考试为重修考试。
第十六条
考试时间限定为 90 分钟。需增加或减少考试时间的课程,应于安排期末考试前一周经所在系分管教学负责人审批后,报
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原则上每门课程应建立试题库。一般情况下,每门考试课程由命题教师出 A、B 两套难度、题量相当的试卷,一套用于期
末考试,一套用于补考或建试题库。
第十八条
命题教师由任课教师或课程教研室(课程教学团队)成员组成。
第十九条
试题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主观题和客观题相结合,要兼顾考核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达成情况,题型不少于 4 类.
(二)考点覆盖面应达到课程学期教学内容 80%及以上,近三年内试卷内容雷同比例不得超过 25%。
(三)试卷各题成绩总和为 100 分。每个大题标题后应说明本题分数分配和本大题总分。
(四)应采用学校试卷统一模板,试卷学期、科目、任课教师、考试班级、试卷页码、开闭卷方式等信息应标注完整正确。
(五)试卷文本要求。
1.试卷正文字体,每大题标题使用小四号黑体,其余采用小四号宋体,英语试题的字体用新罗马体,字号用小四号;行间距可以根据正文内容自行调节;如有答题纸,其格式参照试卷模板,并标注“答题纸”字样。
2.试题中数学符号、图表、零件尺寸等信息应标注清楚清晰。
第二十条
命题教师负责提供与试题配套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供阅卷时使用。参考答案文本格式同试题格式,命题教师应在试
题参考答案中标注评分标准。
第二十一条
命题质量实行二级审定制度。所有考试试题须经教研室主任、二级教学单位教学主任对题量、题型、分值、近三年试题
内容雷同率以及试卷规范程度进行审定。
第二十二条
试卷印制程序。
(一)校级考试试卷印制程序
1.命题教师将经教研室主任、二级教学单位分管教学主任审定后的试题(含电子稿)提交二级教学单位教学干事处。
2.二级教学单位教学干事收集整理好本系(部)所有校级考试科目试题(含电子稿),并于第 13 周前送交教务处。
3.教务处针对考试科目抽取一套试题作为期末考试用,另一套作为补考或备用。
4.教务处于第 19 周前负责组织校级考试试卷的印制、分拣、装袋等工作。
(二)院级考试试卷的印制程序
1.命题教师将经教研室主任、二级教学单位分管教学主任审定后的试题(含电子稿)提交二级教学单位教学干事处。
2.二级教学单位针对考试科目抽取相应一套试题作为期末考试用,另一套作为补考或备用。
3.二级教学单位根据院级考试安排负责组织院级考试试卷的印制、分拣、装袋等工作。
(二)考查试卷的印制程序
1.任课教师或命题教师将经教研室主任、二级教学单位分管教学主任审定后的试题(含电子稿)提交二级教学单位教学干事处。
2.二级教学单位针对考试科目抽取相应一套试题作为考查用,另一套作为补考或备用。
3.任课教师或课程教学团队负责组织考查试卷的印制、分拣、装袋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试卷保密要求。
1.含有考试试题的试卷、计算机、磁盘、光盘、U 盘等载体在课程考试结束之前按秘密级管理。
2.参与命题、审题、印刷、分拣、装订、密封和保管试题、试卷的教师、干部、职员必须严格做好试题的安全保密工作。
3.任课教师不得为学生划复习范围或列复习重点,不得泄露试题。
4.试题不宜存储于 QQ 群共享的临时存储区。
5.凡有涉嫌泄密者,一经查实,按照《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二级教学单位应按要求将“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考场情况表”、“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考场学生名单”装入试卷袋,供监考人员考试时使用。
第二十五条
试卷印制部门完成试卷印制后,应将试题原件交教务处或二级教学单位,不得留存复印件,废卷一律销毁。
第二十六条
监考教师领取试卷时要清点份数,同时检查是否有印制错误。
第五章 考试规则
第二十七条
根据参考学生人数安排监考教师,考试人数多于50 人的考场安排 3 名监考人员,少于 50 人的考场安排 2 名监考人
员。
第二十八条
监考人员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无故缺席监考;
(二)私自调换监考人员;
(三)迟到(指考试正式开始前 5 分钟以后才进入考场)
(四)对试题内容向考生作解释和暗示;
(五)考场吸烟、阅读书报、查看手机、接打电话、闲聊谈笑、
阅卷、批改作业等与监考无关的事
(六)随意离开考场。
(七)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
第二十九条
监考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佩戴监考牌,提前 10 分钟领取试卷并到达考场。
(二)根据考生名单安排考生座位(座位分配表写于黑板上),使考生之间有足够的间隔,不允许学生自由就座。
(三)查验学生有效身份证件,开考前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要求学生将手机、相关教材、参考资料和自带稿纸等放在指定位置。
(四)开考前 5 分钟当场拆封试卷,并清点试卷数量,防止缺卷
和试卷缺页,确保正式开考前将试卷发到考生手中。
(五)考试开始后,指导考生在考试名单上签名,检查考生是否将自己的姓名、学号填写在答题纸的规定位置处。
(六)开考 15 分钟之后,主考人员和监考人员应在《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考场情况登记表》中记录实到人数和缺席人数。
(七)阻止学生提前交卷。
(八)学生因试题印刷不清而举手询问时,应当众答复。
(九)发现考生出现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苗头,应向其提出警告;对证据确凿的违纪行为者,应取消其考试资格,并按照《学生考试违纪处理流程》进行处理,认真填写《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审批表》。
(十)考试结束前 15 分钟提醒学生注意考试时间。
(十一)学生交卷时,要求学生将试卷和草稿整理好后放在桌上
或交到讲台上,然后让其退场。
(十二)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应当清点试卷数目,保证回收与发放考卷数目相等,如数目不符(缺失),必须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如实填写,并追回缺失试卷。
(十三)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试卷袋上的相关栏目,以便阅卷、试卷存档等后续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条
如考试试卷出现泄密则启用备用卷。若因突发情况导致无法在既定时间进行考试,教务处、二级教学部门及命题教师应协
商考试的具体时间及地点,确定后由二级教学部门及时通知学生。
第三十一条 若确因生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参加考试且具有参加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及时出具有关证明,并在考试前向所在二级
教学部门提出缓考申请,二级教学部门核实并征求任课教师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事后补办无效。经批准缓考的课程,与补考同时进行。
第六章 试卷评阅、成绩评定与存档
第三十二条
试卷评阅(含正考试卷、补考试卷、重修考试试卷)实行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制度,并按以下规范评阅试卷:
(一)严格按照试卷评分标准批改,避免出现误判、错判和随意扣分、加分现象,累加总分应准确无误。
(二)试卷批改工作由二级教学单位组织教师完成。对于统一命题考试或教考分离的课程,原则上应采用集体阅卷、流水作业方式批改试卷。
(三)必须批改试卷中的所有试题;评阅时必须使用红色笔,不得使用其他颜色笔。
(四)试卷批改标记要求:
1.每道小题解答完全正确的打“√”,完全错的打“×”,部分正确的打半勾,并将有错误的部分用下划线标出,不完整的用省略号标出;使用阿拉伯数字在右侧记负分。
2.所有大题均应在试卷卷头统分栏内、大题题头处标出正分,表示该大题所得分数;选择、判断、填空题的小题无需另给正分;问答、简答题的小题还需在题目左侧标出正分,表示该小题得分数。
3.卷面总分应与各大题分数之和一致,各大题得分要与各小题扣分相吻合。
(五)批改标记和分数应书写工整,易于辨认;对于在批改试卷中的误笔(包括分数改动),应在其错误处打双横杠后改正,并在其下方签改判教师的全名。对出现大面积更改分数的现象,须附文字说
明。
(六)保持试卷整洁,不得在试卷上出现与试卷批改无关的字迹。
(七)评阅后必须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查,严防误判、漏判,在确认无误后,在试卷头“评分人”处签教师全名。
(八)二级教学单位负责所有课程试卷批改安排和检查工作;试卷批改结束后,对试卷批改质量进行抽查。
(九)教师在试卷批改过程中,应及时汇报出现的新问题,由所在二级教学单位统一研究解决。
第三十三条
成绩录入
(一)任课教师登录教务系统,根据课程标准设置平时成绩、期末成绩、实验成绩等所占比例后将授课班级学生的成绩逐一录入,对缺考、作弊、缓考等应标注清楚。任课教师录入完毕后应反复检查核对,无误后提交成绩。
(二)打印成绩报告单和试卷分析表(一式两份)。
1.任课教师须在班级学生成绩报告单用红笔标识出不及格的成绩,并在授课教师、考试时间等栏目上填写信息。
2.填写试卷分析表。任课教师应对试题的题型、难易程度、学生失分处、理论知识题与能力考核题所占比例等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3.成绩提交后不得随意改动。
(1)学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可由学生本人提出成绩复议申请。由教务处牵头,组织成绩复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对试卷进行复查
核实。确须改动成绩的,由成绩复查小组责成任课教师在原上报的成绩报告单改动并在改动处签名。
(2)任课教师要求修改成绩的,任课教师应向系(部)提出成绩修改申请。经二级教学单位审核确认的,报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
开放任课教师权限进行修改成绩。
第三十四条
任课教师须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将学生考试试卷、记分册(一式两份)、成绩报告单(一式两份)、试卷分析表(一式两份)、考场学生签到表等资料交回二级教学单位。二级教学单位组织教研室主任、分管教学主任对教学档案逐一审核签字后,按照教学档案存档要求整理并交到教务处存档或系上存档。同时,未组织考试的课程,任课教师要将相应的考核依据(论文、实验、实习报告等)整理装袋后交二级教学单位存档。
第三十五条
必修及限选课程的存档材料和毕业设计(论文)封存期为 4 年,选修课程的存档材料封存期为 3 年。封存期结束后,相关材料由二级教学单位自行处理。
第七章 缓考、补考
第三十六条 缓考
(一)学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读的课程均须参加期末考试。因有不可抗拒的原因(生病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者,可以申请缓考。
(二)提出缓考的学生须在考试前一周填写《缓考申请表》并出具有效证明(伤、病假必须有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经辅导员审核、二级教学单位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除急病或其他紧急情况外,
一律不得在期末考试后补办缓考手续。
(三)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一次,一学期最多只能缓考两门(病假除外)。缓考科目不单独组织考试,原则上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
(四)既未办理缓考手续,又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旷考学生,只能参加重修。
第三十七条 补考
(一)正考不及格者,可参加由教务处或二级教学单位组织的学期补考。
(二)凡在正考考试中出现考试作弊、旷考、考试不交卷、违反
考场纪律者,均不予以补考机会。
(三)补考试题由考试试题中抽取,其试题难度、评分标准应与正考考试要求一致。
(四)补考成绩的评定以卷面成绩为依据。学生补考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补考缺考学生按按缺考记载成绩,不给予课程学分。
(五)补考一般安排在正考考试完毕后的下学期初进行。实践类课程不列入补考科目。
(六)补考组织工作(试卷印制、考试安排)由教务处(校级考试课程)和二级教学单位(院级考试和考查课程)负责。教务处和二级教学单位应在补考开考的前三天向学生公布补考考试的具体时间、
地点,学生可上网查询。
(七)补考中有作弊行为者,取消其在校期间该门课程的重修学习机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与课程成绩相关的规定参见《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考试纪律参见《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纪律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